(院党字〔2020〕83号 颁发日期:2020年1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及我省实施办法,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皖教工委〔2017〕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学校党委、行政确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并动态调整。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基本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应当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学校党委或者行政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及其修改工作。
(四)学校教育发展规划、规模、结构、布局、标准、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港澳台事务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教师资格、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励、培养培训、待遇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七)职责范围内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能、人员编制、制度规章、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实施和管理。
(九)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群团工作、统一战线工作、重大舆情应对、教代会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学校党委决定和需要报请省委教育工委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领导工作分工及调整。
(二)省委管理干部和纪委副书记建议人选的推荐。
(三)中层干部任免。
(四)学校二级部门内设机构或相当层级负责人的选任。
(五)学校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六)省、市、县(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七)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结构、布局、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教学项目、人才项目、科研项目。
(二)职责范围的重大评估、评审、评比、竞赛和表彰奖励项目。
(三)职责范围内重大基本建设投资和重要固有资产处置方案。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的年度预算草案。
(二)财政年中追加项目和预算批复中待细化项目。
(三)学校运转中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工资、水电费、邮电费等日常运转类支出,以及政府采购或学校采购按合同约定并履行完备付款程序的进度款支出)的资金使用事项。
(四)校园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基建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保障机制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发〔2016〕27号)和《中共金沙集团888881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金沙集团888881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体责任。“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