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皖教工委函〔2020〕34号)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5-30浏览次数:13

安徽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提升项目和“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省建设奖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坚持育人导向、问题导向,推动各高校加强工作研究、深化实践探索、强化理论教育,促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重点培育和支持一批可示范、可推广、可持续的精品项目,按照系统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我省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三条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提升项目分为基地建设、实践研究、队伍培育、专项工作等四大类别,主要包括全省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基地建设、工作研究、队伍培育以及结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所开展的专项工作等。

第四条 高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省建设奖补项目主要包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奖补、平台建设、队伍培训。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奖补项目主要用于奖励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好的高校,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建立“十大育人”体系;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高校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中心建设,提升高校网络思想政治工作质量;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项目主要用于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专题实践研修、示范培训和思政课说课比赛以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

第五条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采取自愿原则,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项目申报。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高等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独立开展或组织开展相关研究。

2.申报高校需填写项目申请书,提交项目文字说明材料,包括明确项目团队、前期基础、建设规划、条件保障等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支撑说明材料。

3.已承担此类项目尚未结项高校,不得申报同类型项目;已获得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要求通过安徽省高校智慧思政平台提交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遴选与立项

第八条 按照“公平公正、标准引领、质量优先、彰显特色”的原则,通过专家库抽取专家开展网上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汇总形成专家网评意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网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评委会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入选名单。


第九条 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提升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依照项目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规划;

2.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总体水平和项目实施进度;

3.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4.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5.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为保证工作质量,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考核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工作成果等。

3.对没有实质性建设进度、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通报批评,责成整改直至撤销项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经专家组评估,项目高校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项目名称、基本内容。

3.项目规定周期内未完成约定任务,1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结项验收及延期修正均未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申请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凡被撤销的项目,将进行公示并通报学校党委,追回项目支持经费,项目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型项目。

安徽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提升项目经费和“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省建设奖补经费(以下简称“思政专项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政专项经费是用于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经费。经费使用方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全省高校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各项活动,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奖补;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构建“十大育人体系”;具有全省、全国影响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模范、优秀典型的培育选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的省级培训;凝练推广高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营造积极健康校园文化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开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实践探索、研讨交流;鼓励生产、创新、推广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案例、作品、成果,建设网络育人等相关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和载体;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等。

第三条 思政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正。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各项目管理办法或经批准的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审核、评议遴选,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

2.专款专用。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将思政专项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3.注重绩效。项目依托单位应强化绩效理念,加强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合理确定预算需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原则,明确思政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职责。

第五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思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研究资金执行政策;

2.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待审核通过后下拨至项目依托单位;

3.建立健全经费管理使用制度,督促并指导相关高校做好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委托省大学生思想动态分析研究中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创新中心等思想政治工作基地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 高校主要职责包括:

高校是思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负责对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思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在申报项目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重点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思政专项经费分为全省高校思想政治能力提升项目经费和“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省建设奖补经费两类。

全省高校思想政治能力提升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为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相关项目。

 “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省建设奖补经费,使用范围为全省各高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研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间接经费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参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思政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所剩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使用思政专项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加强思政专项经费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思政专项经费实行全面绩效管理,加强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应当对项目申请单位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是否纳入项目库和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年度终了,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库建设和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健全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建设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所在学校在审查变更时应严格把关。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次。延期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生效。

第十四条 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建设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十五条 根据承担工作任务,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委托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大学生思想动态分析研究中心等开展项目实施过程和结项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安徽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项目所在高校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经费配套。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三类项目或教育教学研究二类项目,纳入高校教师教学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进行结项验收,履行结项手续。


1.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项目结项表,将工作进展情况、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情况形成项目成果报告,并提供支撑说明材料。结项材料经所在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指定的第三方单位。


2.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并将验收情况予以公布。


3.项目验收后,项目所在高校仍需不断优化完善,并持续推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高校按项目任务计划书完成了建设任务和目标;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育人体系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有所创新、师生普遍反映良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经费开支合理合法。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2.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高校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完成情况可予以一次延期修正,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延期修正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一律做撤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强化成果转化,拓展转化渠道。各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精品项目培育建设,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工作案例、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成果,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提交安徽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申报平台,供全省高校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高校思想政治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